山西省财政厅对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时间:2024-05-11 10:41   作者:admin  来源:香江紫荆网       返回首页

  最近,为了深化政府采购管理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业行为,山西省财政厅发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旨在对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同时,代理机构在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不得使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和规范,防止采购人受到不正当竞争的影响,确保代理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从业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以电子化(线上)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鼓励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减免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未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针对信用评价,《办法》明确,各采购当事人可以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服务后规定的时限内,在山西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内对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定期对系统评价体系中排名靠前的代理机构进行公示,予以鼓励,并且作为采购人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这意味着,采购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对排名靠前的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和鼓励,以便更好地选择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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