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确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

时间:2024-12-18 06:08   作者:admin  来源:紫荆在线       返回首页

自12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启动水资源费改为税收的试点工作。为了保障这一试点政策在我省的顺利执行,山西省财政厅、税务局以及水利厅共同发布了一则通知,对山西省水资源税的纳税主体、计税基础、税率标准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

据相关报道,资源税作为一种有效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工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随后,在2017年12月1日,这一改革试点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覆盖了北京、天津、山西等共计9个省份。在实施改革试点过程中,特别是在抑制地下水过度开采和转变用水方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2月1日起,我国正式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政策,具体的适用税额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优化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此次明确的水资源税纳税人适用税额分地表水、地下水、其他取用水3种,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其中,农业生产、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地表水适用税额为0.05元/立方米,地下水为0.2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适用税额为0.5元/立方米,地下水为2元/立方米;特种取用水地表水适用税额为5元/立方米,地下水为20元/立方米;其他行业取用水地表水适用税额为1元/立方米,地下水为4元/立方米;水源热泵适用税额为1.4元/立方米;疏干排水回收利用适用税额为1元/立方米,直接外排1.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用水0.005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0.002元/千瓦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9%计算。

除此之外,山西省在水资源税的征收方面,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详尽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行为,将依照相关税额的3倍进行征收。当取水量超出原定取水计划20%(含)以下时,超出的部分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进行征收。若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在20%至40%(含)之间,超出的部分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进行征收。而一旦取水量超出取水计划40%以上,超出的部分将依照适用税额的3倍进行征收。这些规定旨在强化水资源管理,促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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