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时间:2024-06-28 12:51   作者:admin  来源:香江紫荆网       返回首页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由于电动自行车的充电不规范和充电费用偏高,导致了群众在户外充电时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也影响了他们的充电积极性。因此,为了消除这些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变得非常重要。虽然有些地区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但是这些措施并不够完善和规范。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以确保群众的充电安全和用电需求得到满足。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让充电服务更加规范和合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充电服务的质量,也可以减轻群众的充电负担。

  充电费用现在实行价费分离,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的原则。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将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于那些暂时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必须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的位置,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并且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此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为了使消费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充电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充电费用查询服务,并在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显著位置公布。如果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拨打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促进充电设施的发展,需要推动其由电网直接供电。为此,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对于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如果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这样可以确保充电设施能够享受到直接供电的优惠,同时也可以提高电网企业的运营效率。除了对现有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电网企业还应该加大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以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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