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4-12-21 07:40   作者:admin  来源:紫荆在线       返回首页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山西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住建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公正。

  《通知》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系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商业及其他各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进行全方位的维修、养护、管理服务。此外,还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为提供上述服务,依法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应的费用。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市场需求,物业服务收费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依法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也可采取预收费方式,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电梯运行维护费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收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于在公共区域或共用设施设备上从事广告发布、租赁等商业行为的,需经业主集体协商确定,相关收益在扣除必要开支后,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这些收益应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亦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其他用途。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均应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若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代为收费,则不得向业主额外收取手续费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严禁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强制措施来催收物业费。这样做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物业管理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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